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升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意见》(苏发〔2014〕22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江苏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就改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学确定审议议题,增强审议工作针对性
1. 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当本着“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选择审议议题,增强前瞻性和针对性。
2. 年度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前,应当加强与市县人大的沟通,就上下联动的有关议题加强协调,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计划确定后,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如需临时增加、变更或者撤销议题,须经主任会议同意。
二、认真做好会前调研工作,提高调研活动质量
3.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会前组织调研、视察、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应当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邀请相关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2次会前集中调研活动。
4. 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到基层一线,以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可根据需要开展明察暗访,减少事先安排,防止走过场。调研前,可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
5. 调研活动结束后,由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形成调研报告,报分管主任审定后,印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调研报告要改进文风,做到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增强针对性,避免泛泛而谈。
6. 每年年初,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将常委会全年审议议题安排印发各省人大代表小组,引导代表小组围绕议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并邀请参加活动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7. 研究室应当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相关资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及时分送会议材料,提前做好审议准备
8. 省“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报告稿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反馈意见。省“一府两院”在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正式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省人大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9. 省政府向常委会提交关于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应邀参与调研、论证、起草以及列席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召开的有关协调会议。议案形成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省人大办公厅,办公厅应当立即分送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相关说明及有关资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交报告和议案的,该议题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上会的,需说明原因并呈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四、严格会议考勤制度,严肃会风会纪
11.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和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参加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委重要会议,有重要出访任务、生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2次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省委同意,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12. 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要求省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3.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省人大办公厅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办公厅呈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批准。经批准,请假的“一府两院”列席人员可以委派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列席会议。
14. 小组审议时,涉及议题的省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机构,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和议程安排,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分别到各小组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15.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应当对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出、缺席情况进行汇总,并作出书面通报。
五、规范会议报告制度,提高会议效率
16. 省政府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省“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17.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5000字。法规起草单位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关于法规案、预算调整案、决算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口头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拓展审议组织形式,提升审议水平
18. 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议题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联组审议的方式进行。
19. 分组审议由小组召集人轮流主持,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紧紧围绕议题进行审议发言,可以向到会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问。小组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并归纳本组审议意见。
20. 联组审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各小组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预先确定2-3名委员或者列席代表作大会发言。大会发言每人(次)不超过10分钟。
21.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紧扣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审议法规草案,应当主要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
22. 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办公厅应当从机关各部门抽调工作人员进行文字记录工作,对联组会议安排摄像,并做好归档工作。文字记录应当准确真实反映审议发言情况。
23. 会议涉及的重要议题,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结合会议记录编发简报,汇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印发常委会会议。同时要客观全面汇总归纳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24. 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时,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就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七、改进专题询问形式,增强询问效果
25. 常委会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一般每年安排2个以上议题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在联组会议上进行。
26. 专题询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就相关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向社会公众征集所关切的问题,汇总后供委员和列席代表询问时参考,并向被询问部门反馈,供其做好备询工作。
27. 组织专题询问应当尊重委员和列席代表的权利,在委员和列席代表自愿报名并书面提交问题的基础上,经有关委员会和分管秘书长协调后,报联组会议主持人。原则上每位提问人提1个问题,所提问题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为社会所关注。
28. 主持人主持联组会议询问时,根据报名和协调后的提问人名单依次安排提问。在被询问单位回答的过程中,询问人可以作1次追问。在报名人提问结束后,可以视情况由在场的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临时提问。
29. 被询问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备询工作,回答问题应当简洁明了,被询问人每次回答一个问题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因情况不太清楚、确实难以当场回答的,应当在会后向提问人当面作出补充回答。
30. 根据询问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八、完善审议意见督办反馈机制,加强跟踪问效
31.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关于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10日内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要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做到准确、具体。审议意见应当征求主任会议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审签,连同会议简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同时送省委领导同志及省有关部门参阅。
32. 对于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依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处理结果的报告。省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并对处理结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向常委会提交审查(审议)意见的报告。
33.“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各相关委员会审查(审议)意见的报告在印发常委会会议前,主任会议应当听取相关情况汇报。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和跟踪督查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对相关工作进行再次审议。
九、加强对审议情况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4.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摘发相关报告、委员和代表的审议发言,并刊载常委会送“一府两院”的审议意见。对常委会联组会议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图文直播,并视情况进行音视频录播或者直播,以增进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的了解。
35. 省人大机关要通过常委会公报、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常委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及其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通过新闻发布、媒体访谈等形式主动答疑解惑,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误导和炒作。